隨著人工智能(AI)技術的飛速發展,其對個人數據的處理需求日益增長,這與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所倡導的嚴格數據保護原則之間形成了微妙的平衡。近年來,歐盟在尋求促進AI創新的同時,也在積極探索如何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為AI發展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其中,GDPR中的“合法利益”條款(Legitimate Interest)被視為可能為AI訓練“開綠燈”的關鍵路徑。本文將深入剖析歐盟在GDPR修訂和相關指南中對AI訓練合法利益的最新立場,探討其對中國AI企業的潛在影響,並提出相應的合規建議。
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自生效以來,已成為全球數據保護領域的黃金標准,深刻影響著企業的數據處理實踐。其核心在於對“個人數據”的嚴格定義和保護。然而,近期歐盟法院(ECJ)在涉及假名化數據(pseudonymised data)的裁決中,對“個人數據”的定義進行了更為細致的闡釋,這無疑為匿名化技術(anonymisation techniques)的應用帶來了新的思考空間。
在跨境債務追索實踐中,債權人常常面臨這樣的困境:內地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執行程序也已啟動,但被執行人是香港居民,其主要資產分布在香港,內地的執行程序陷入僵局。此時,債權人最迫切的問題是
對於許多內地企業和個人而言,一個常見的困境是:在內地法院曆經周折打贏了官司,拿到了一紙勝訴判決,卻發現債務人(被執行人)是香港居民,其主要財產均在香港。此時,內地的判決書似乎成了一張"法律白條",難以跨越深圳河,直接查封、凍結其在香港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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