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自生效以來,已成為全球數據保護領域的黃金標准,深刻影響著企業的數據處理實踐。其核心在於對“個人數據”的嚴格定義和保護。然而,近期歐盟法院(ECJ)在涉及假名化數據(pseudonymised data)的裁決中,對“個人數據”的定義進行了更為細致的闡釋,這無疑為匿名化技術(anonymisation techniques)的應用帶來了新的思考空間。
在跨境債務追索實踐中,債權人常常面臨這樣的困境:內地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執行程序也已啟動,但被執行人是香港居民,其主要資產分布在香港,內地的執行程序陷入僵局。此時,債權人最迫切的問題是
對於許多內地企業和個人而言,一個常見的困境是:在內地法院曆經周折打贏了官司,拿到了一紙勝訴判決,卻發現債務人(被執行人)是香港居民,其主要財產均在香港。此時,內地的判決書似乎成了一張"法律白條",難以跨越深圳河,直接查封、凍結其在香港的資產。
經過對相關法律原則和案例來源的核查,我們認為,在您的系列文章中引用TikTok、小米、SHEIN等企業的真實名稱,並基於公開信息進行評述,不構成法律上的侵權行為。這主要得益於“公平報告特權”(Fair Report Privilege)以及所引用信息的公共記錄屬性。
近年來,隨著中國電商平臺如SHEIN和Temu在全球市場迅速擴張,其在數據隱私合規方面的挑戰也日益凸顯。歐洲隱私權組織noyb於2025年1月16日向意大利和奧地利數據保護局分別提交了針對SHEIN和Temu的投訴,指控兩家公司存在多項GDPR違規行為。盡管標題提及“集體訴訟”,但此處更准確地反映為針對類似違規行為的多國監管投訴,預示著潛在的集體性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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