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簡稱 LPP,是普通法下的一個概念。在《1995 年證據法》(聯邦)下稱為客戶法律特權 Client Legal Privilege,CLP),是保障律師與客戶之間保密通訊不被披露的核心原則。
對於在澳洲設有分公司、子公司或營運據點的海外企業而言,理解 LPP 的運作方式,以及其可能被喪失的情況,對於風險管理、內部調查及合規應對至關重要。
近期的澳洲法院判例(包括 ASIC v Macleod [2025] FCAFC 及 McClure v Medibank [2025] FCA 167)再次確認,特權雖然仍具強大保護力,但其生效與否高度取決於通訊的目的、對象與保密程度。
LPP 用以保護:
● 律師與客戶之間的保密通訊
● 主要目的(dominant purpose)是提供或獲取法律意見,或為實際或預期訴訟所準備之文件。
LPP 同時是一項實體性普通法權利,亦受到《1995 年證據法(聯邦)》及各州證據法的明文保護。實際操作上,被保護的文件和記錄,都不能用作證據。
二、LPP 保護的實際運作方式
(a)保护对象
LPP 保護的主體是客戶(Client),而非律師。
● 客戶擁有此項特權,有權決定主張(assert)或放棄(waive)。
● 律師則負有維護保密的義務,並在適當情況下代客戶主張特權。
若貴公司的澳洲分公司聘請外部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則該公司法人實體(如「ABC Pty Ltd」)即為特權持有人。律師可代表客戶主張特權,但不得擅自放棄。
(b)保护的范围
1. 法律意見特權(Advice privilege) — 《證據法》第 118 條
保護為取得或提供法律意見之主要目的所作的保密通訊。
例如:電郵、律師筆記、法律意見摘要、或為尋求法律建議所撰寫的報告。
2. 訴訟特權(Litigation privilege) — 《證據法》第 119 條
保護為實際或預期訴訟之主要目的所作的保密通訊或文件,包含律師指示下第三方(如專家)所製作的報告。
主要目的測試(Dominant purpose test)
「主要」指佔主導或最具影響力的目的;若文件同時具有商業與法律目的,僅當法律目的佔主導時,方能受保護。
(c)保護如何運作
LPP 是對強制披露要求(如法院命令或監管調查)的一項「防護盾」。
一旦符合法律要件,特權自動生效,無須註冊或申請。
特權將持續有效,除非:
● 客戶明示或默示放棄;
● 保密性喪失;或
● 法律明文排除(極少數情況,如皇家調查委員會)。
即使監管機構(如 ASIC、ATO 或 Home Affairs)發出廣泛文件通知,企業仍可主張特權並提交特權清單以拒絕披露。
(d)實例對照表

(e)誰可以主張 LPP
● 客戶公司(由其高層或律師代理)為合法主張人。
● 律師有倫理義務於必要時代客戶主張特權。
● 在企業集團內,母公司如為法律意見的委託方或直接接收方,且保密性未被破壞,也可主張特權(參見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v Pratt Holdings (2004) 136 FCR 357)。
(f)保護的持續時間
LPP 無時間限制。
即使:
● 律師與客戶關係終止;
● 訴訟結束;
● 甚至客戶過世特權仍可持續。
但若保密性喪失(如跨部門或跨國轉寄法律意見)即視同放棄。
(a)跨境通訊中「誰是客戶」的問題
若澳洲分支屬於外國母公司的一部分,則需明確界定誰為法律意見的真正客戶。
若由海外總部指示澳洲律師提供意見,則必須同時確保:
● 該通訊的主要目的為法律意見;
● 保密性於跨境傳遞過程中得到維護。
由非律師或未在澳洲取得執業資格的「法律經理」所提供的建議,將不受澳洲 LPP 保護。
(b)雙法域調查中的差異
各司法管轄區對特權的標準不同。
例如:
● 中國及歐盟的特權制度與澳洲差異甚大。
● 在香港撰寫的合規報告,若被澳洲法院要求披露,未必享有特權。
最佳做法:
任何涉及澳洲風險的調查,應由澳洲律師發出指示或全程監督。
(c)對監管機關披露資料時的放棄風險
即使文件本身具特權,若:
● 傳送對象過多;
● 主動向監管機構提供文件而未保留特權聲明;
● 或於企業內部不必要地流傳;
均可能導致特權喪失。
ASIC v Macleod [2025] FCAFC 一案確認,只要明確表明保留保密及特權意圖,自願披露不會自動構成放棄特權。
建議在所有對外信函中附註:
「此文件之提供不構成放棄法律專業保密特權。」
(d)海外內部法律顧問的特權問題
澳洲法院僅在內部律師(法務)以獨立法律角色行事時,才承認 LPP。
若海外法域(如中國)本身不承認內部律師特權,該通訊內容在澳洲訴訟中可能不受保護。
建議將敏感法律意見交由澳洲外部律師出具或審核,確保特權得以維持。

● ASIC v Macleod [2025] FCAFC — 自願向 ASIC 披露文件,若明確保留保密性,不構成特權放棄。
● McClure v Medibank Private Ltd [2025] FCA 167 — 專家報告非為法律主要目的而作,不受特權保護。
● AWB Ltd v Cole (2006) 152 FCR 382 — 內部律師須具獨立性方能享有特權。
● Pratt Holdings (2004) 136 FCR 357 — 企業集團間特權延伸僅限於保密未喪失情況。
1.及早聘請澳洲律師處理涉澳事務。
2.標註並分開儲存具特權的文件。
3.避免將商業與法律意見混合於同一文件。
4.限制傳閱範圍於必要人員。
5.與監管機關往來時保留特權聲明。
6.教育員工(包括海外分部)理解特權的重要性。
7.記錄文件目的,以符合法律上「主要目的」之要求。
法律專業保密特權是企業在澳洲法律體系中最強而有力的防護之一,但同時也是極易喪失的權利。
對設有澳洲分支的海外企業而言,維持特權的關鍵在於:
● 早期法律介入、
● 嚴格的保密管理、
● 以及對「主要目的」與「保密界限」的清楚文件化。
妥善運用 LPP,不僅能保障企業的法律意見,更能在複雜多變的跨境監管環境中,維護企業決策的完整性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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