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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悅專業研究丨無權簽署的和解協議,能否撐起一份內地仲裁裁決——從 K v JX [2026] HKCFI 2854 看授權核驗與公共政策例外

發佈日期:2026-09-14 10:11:16瀏覽:

引言


跨境和解往往在時間壓力下完成。若簽署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團隊容易把公司印章、過往職位或談判參與誤當作授權。問題在於,一旦和解協議同時包含仲裁條款,授權瑕疵可能從合同效力一路傳導到仲裁管轄和裁決執行。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 K v JX [2026] HKCFI 2854(HCCT 49/2024) 中,撤銷一項執行北京仲裁委員會內地裁決的許可。法院認為,簽署和解協議者缺乏實際或表見授權,相關重要證據未由仲裁庭審理;在該案具體事實下,繼續執行會違反香港公共政策。判決並非放寬拒執標準,而是提醒交易方:重大權利放棄必須完成授權盡調。



一、香港訴訟之後出現一份帶仲裁條款的和解協議

(一)前員工以舊印章簽署,協議要求撤回香港訴訟

爭議源於內地土地開發合作。JX在香港提起訴訟,指稱K等人合謀不誠實地侵佔資產。其後,一名已離職、並非JX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的人員代表JX簽署和解協議,協議要求JX終止香港訴訟,並約定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北京仲裁委員會於2023年11月29日作出裁決,要求JX依和解協議撤回香港訴訟,並向K支付人民幣1500萬元損害賠償及相關費用。香港法院於2024年5月31日作出執行許可,JX繼而申請撤銷。


(二)爭議核心落在“誰有權讓公司放棄訴權”

JX主張簽署人沒有授權,和解協議及其中仲裁條款不能約束公司,並指交易存在串通。K則依賴簽署行為、印章及表見授權。法院需要在尊重仲裁裁決終局性與防止執行機制落實一項未經授權安排之間劃線。



二、法院在狹窄例外內審查新出現的授權證據

(一)實際授權與表見授權應分別證明

實際授權來自公司明確授予或可從內部授權安排推導;表見授權則要求公司的表示使相對方合理相信簽署人有權行事。僅有簽署人自己的聲稱、曾任職經歷或持有印章,通常不能替代公司作出的權源表示。

本案涉及放棄既有香港訴訟並承擔巨額付款義務,交易異常性提高了相對方核驗授權的必要性。法院認為K及其代表沒有合理根據相信簽署人獲授權,亦未完成與交易規模相稱的查詢。


(二)裁決終局性不排除執行法院處理嚴重的新證據

香港法院通常不會在執行階段重審仲裁庭已處理的事實或法律問題。K v JX的關鍵在於,關於簽署人離職、印章及授權狀態的重要材料是在裁決後浮現,仲裁庭並未對這些證據作實質判斷。

因此,本案不能簡單概括為“香港法院可以重審內地裁決”。更準確的邊界是:只有在重大事實涉及仲裁協議與基本公正、且沒有經過仲裁庭審理時,執行法院才可能在嚴格公共政策框架下介入。


(三)法院撤銷執行許可,並隨後准許就公共利益問題上訴

法院最終撤銷執行許可。其後在 K v JX [2026] HKCFI 4344 中,法院雖認為上訴缺乏合理成功機會,仍因問題具有公眾重要性而給予上訴許可。這一後續節點說明,原判所涉“裁決後欺詐或授權證據在執行階段如何處理”的邊界仍有待上級法院進一步澄清。

因此,文章不宜把一審結論表述為所有類似案件的固定規則。正式處理案件時,應核查上訴是否已有結果,並區分證據在仲裁時是否可得、當事人為何未提出,以及執行地公共政策的具體門檻。



三、實務啟示:授權核驗是爭議解決條款的前置條件

(一)和解簽署前至少完成四層核驗

第一,取得公司登記資料、章程及董事會許可權規則;第二,要求出示董事會決議、授權委託書或可驗證的內部批准;第三,由公司現任董事、法定代表人或律師通過獨立管道確認;第四,核對印章狀態及簽署人的任職期限。金額重大或涉及撤訴、債務豁免時,不應只依賴對方經辦人的解釋。


(二)仲裁條款具有獨立性,但不消除授權事實爭議

仲裁條款獨立性主要防止主合同一般無效當然拖垮仲裁協議,並不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替公司訂立仲裁協議。若爭議指向簽署人根本無權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仲裁管轄與後續執行仍可能受影響。


(三)發現可疑證據應儘早提交仲裁庭

主張授權瑕疵的一方,應在仲裁程式中請求披露原始授權檔、印章保管記錄、任職檔和通信元數據;必要時申請證人出庭或筆跡、印章鑒定。若證據當時已經可得卻選擇不提出,執行法院更可能把後續抗辯視為對實體敗訴的重新包裝。



四、操作建議:讓跨境和解經得起執行審查

1.在協議中寫明簽署人的職位、授權檔案名稱與日期,並將決議或授權書作為附件。

2.涉及撤回訴訟、放棄實體權利或新增仲裁條款時,設置公司確認與律師見證步驟,避免在單一會面中倉促完成。

3.使用印章不能替代許可權審查;發現使用舊章、簽署人已離職或溝通管道異常,應暫停簽署並直接向公司治理層核實。

4.執行階段如依賴裁決後取得的新證據,應解釋其取得時間、此前無法提交的原因及其對仲裁協議或基本公正的決定性影響。



五、結語:裁決可執行性從簽字桌上開始

K v JX的特殊性在於,無權簽署、異常和解與裁決後出現的重要證據共同構成了法院介入的基礎。它不是公共政策例外泛化的信號,而是對跨境授權紀律的警示。對交易團隊而言,最便宜的執行保障往往不是訴後補救,而是在簽署前多完成一次獨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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