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跨境判決執行中,登記只是起點。債務人如在撤銷登記程式中反復延期,同時處置香港資產,債權人即使最終勝訴,也可能面對無財產可供執行。此時,程式管理、資產凍結與訟費制裁必須形成聯動。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 馮建業 v Chow Chun Lin [2026] HKCFI 1261(HCRE 43/2025) 中,駁回債務人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登記的傳票。法院認定其利用程式拖延並處置物業權益,構成濫用程式,判令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並簡易評定為151,130港元。本案展示了舊登記制度下,程式不誠信如何直接轉化為資產保全與成本後果。
一、廣東終審判決登記後,債務人未按命令提交證據
(一)案件適用第597章舊制度
申請執行的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4月23日作出的 (2022)粵民終3050號 判決。香港程式案號為HCRE 43/2025,依據《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597章)第5條及香港高等法院規則第71A號命令辦理。
2024年1月29日起,香港《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實施,覆蓋範圍更廣。但新舊制度適用取決於內地判決日期及相關過渡規則。本案明確依第597章處理,實務人員不能僅因申請發生在新法實施後就當然改用第645章。
(二)撤銷登記申請缺乏誓章支持
債務人曾獲延長時間提出撤銷登記傳票,並兩次獲准延長提交支持誓章,其中第二次屬於“不履行即失權”的命令。其仍未提交誓章,亦未在2026年2月26日聆訊時出庭。法院據此駁回傳票。
程式上的直接教訓是,撤銷登記必須用證據支持。僅提出可能的法律理由、持續要求延期或臨近聆訊改為親自應訴,都不能替代誓章事實基礎。
二、法院把拖延、資產處置與彌償訟費連在一起
(一)“閃售”物業使拖延目的顯現
法院注意到,在程式延誤期間,債務人與其妻子處置其在滌濤山物業的權益。買賣協議與轉讓契據於2025年12月19日同日簽署,受讓人與債務人家庭至少存在業務關係。法院形容該交易極為可疑。
債權人隨後申請並自2026年2月3日起取得 Mareva freezing injunction,即資產凍結禁制令。該措施的目的不是提前判債權人勝訴,而是防止被申請人通過資產處置使最終判決落空。
(二)撤銷程式被認定為拖延執行的工具
債務人取得延期時依賴的兩項理由後來均未堅持。他曾反對提前聆訊,聲稱案件需要預留大律師時間;法院決定提前後不久,其律師停止代表,但仍以原律師事務所地址作為通信地址。結合未提交誓章、缺席聆訊及資產閃售,法院認定整套行為旨在爭取時間轉移財產、挫敗內地判決在香港執行。
這種認定的重要性在於,法院並非因為債務人提出撤銷申請本身而處罰,而是基於申請推進方式、命令違反與資產行為的組合。正當行使救濟權與濫用程式之間,分界在於是否有真實證據基礎、是否遵守命令以及是否誠信保護可執行狀態。
(三)彌償基準訟費體現法院對濫用程式的否定
法院判令債務人以彌償基準承擔包括保留訟費在內的全部費用,並簡易評定為151,130港元。相較通常訟費基準,彌償基準通常使勝訴方可獲更充分的費用補償,傳遞出對不當訴訟行為的明確否定。
對債權人而言,申請彌償訟費應提供完整的程式時間線、催辦函件、法院命令、對方立場變化和資產異常材料;對債務人而言,即使確有撤銷理由,也應在期限內提交證據並考慮申請有條件的暫緩,而不是以空泛傳票換取時間。
三、實務啟示:登記、保全與執行應同步籌畫
(一)登記前先完成資產地圖
債權人應核查香港銀行帳戶、公司股權、不動產、應收款和信託權益,並記錄資產所有人與控制人的差異。取得登記命令後,如存在具體轉移風險,應儘快評估凍結禁制令,而不是等撤銷申請處理完畢再找資產。
申請凍結令通常要求充分坦誠披露,包括不利事實、其他地區程式和證據限制。債權人還應評估賠償承諾、命令範圍及第三方影響,避免保全申請本身因遺漏重要事實而被撤銷。
(二)先識別新舊制度,再決定申請材料
第597章以符合條件的金錢判決及書面專屬管轄協議為核心;第645章實施後,適用範圍與管轄連接顯著擴展。案件應按判決作出日期、爭議類型、管轄基礎和排除事項進行制度分流,並使用對應表格、證明書及撤銷事由。
本案是舊制度案例,不能直接證明第645章所有案件都會採取相同登記標準。但關於遵守法院命令、及時提交證據、禁止濫用程式以及保全資產的原則,對新制度下案件仍具現實參考價值。
四、操作建議:在程式窗口關閉前完成關鍵動作
1.取得內地判決後,立即核對生效證明、送達材料、管轄協議、債務金額及利息計算,並判斷適用第597章還是第645章。
2.發現香港資產異常處置時,按日期保存土地登記、公司登記、交易檔和通信證據,評估是否滿足資產凍結令的良好可爭辯案情與真實轉移風險。
3.債務人申請撤銷登記,應在首份誓章中逐項說明法定理由與事實,嚴格遵守“不履行即失權”命令;程式期限不能被當作資產安排窗口。
4.債權人申請彌償訟費時,應把每次延期、未履行命令、無理反對及資產轉移證據串成完整時間線,說明額外成本與對執行造成的影響。
五、結語:執行效率也受誠信原則保護
馮建業案沒有展開複雜的實體法爭論,卻對跨境執行的操作紀律給出直接答案:撤銷登記權可以依法行使,但不能靠無證據申請和違反命令拖延,更不能借程式空檔轉移資產。對債權人而言,登記、保全和執行應並行管理;對債務人而言,最穩妥的防線始終是及時、具體、誠信地提出真正的法定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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