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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海法律風險解析與防範系列(二):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以歐盟為例

發佈日期:2025-12-22 09:09:20瀏覽:

引言


全球化的商業格局下,企業的國際化發展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然而,隨著企業在全球範圍內開展業務,涉及的商業和法律風險也顯得日益複雜和重要。特別是在外商投資領域,各國紛紛建立起外商投資審查制度,以保護本國的國家安全和經濟利益。在此背景下,瞭解和應對各國的外商投資審查制度,成為企業出海的關鍵一環。


本文將聚焦於外商投資審查制度,以歐盟為例,深入探討其政策框架、運作機制以及對中國投資者的影響。歐盟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之一,其外商投資審查制度影響著眾多企業的海外擴張決策。我們還將分析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的過程中遇到外商投資審查案例,這些案例將幫助讀者更加深刻地理解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現實影響和挑戰。


通過深入探討歐盟及其成員國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我們旨在為中國企業提供全面的法律風險分析和防範策略,以在複雜多變的國際投資環境中保障其合法權益。



一、《歐盟外商直接投資審查條例》的頒佈與實施

外商投資審查框架在歐盟的建立是一個持續演進的過程。2017年9月13日,歐盟委員會發佈了《歡迎外國直接投資同時保護重要利益的通信》(COM(2017)494 final),首次提出了歐盟範圍內的外國直接投資審查機制的提案。在該檔中,歐盟委員會承認外國直接投資帶來的重要經濟和社會效益。同時也強調,當外國投資者(特別是那些由國家擁有或控制的投資者)試圖獲得對涉及關鍵技術、基礎設施、原材料或敏感資訊的歐洲企業的控制權或影響力時,可能出現對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風險。


2019年3月19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佈了《歐盟外商直接投資審查條例》(歐盟第2019/452號,下稱“《條例》”)。該《條例》於2019年4月10日開始生效,並於2020年10月1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主要目標是為歐盟成員國和歐盟委員會之間提供一個歐盟範圍內的合作框架,並建立共同的標準,以識別涉及外國投資者在歐盟收購或控制戰略性資產可能威脅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風險,確保外國投資與歐盟國家的整體利益相符,維護歐盟成員國國家安全和經濟利益。


《條例》適用於可能引發與安全和公共秩序擔憂的外國直接投資。雖然《條例》沒有對“安全”和“公共秩序”作出明確的定義,但在其第四條中列出了一系列可能被認為與安全和公共秩序相關的敏感領域和考量因素。


投資是否涉及以下領域:

a.關鍵基礎設施,包括能源、交通、水務、衛生、通信、媒體、數據處理或儲存、航太航空、國防、選舉或金融基礎設施,以及與此類基礎設施的使用密切相關的土地和房地產;

b.在《歐洲理事會條例第428/2009號》((EC)NO 428/2009)第二條第一款中定義的關鍵技術和雙重用途物品,包括人工智慧、機器人技術、半導體、網路安全、航空航太、國防、能源儲存、量子和核技術,以及納米技術和生物技術;

c.關鍵投入品的供應,包括能源或原材料,以及食品安全;

d.對敏感資訊(如個人數據)的訪問,或對該資訊進行控制的能力;

e.媒體自由與多元化。

外國投資者是否具有以下特徵:

a.外國投資者是否直接或間接受到第三國政府(包括國家機構或武裝力量)的控制,包括通過所有權結構或者重要資金支持;

b.外國投資者是否參與影響某個歐盟成員國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活動;

c.外國投資者是否存在從事非法或犯罪活動的嚴重風險。

通過該《條例》,歐盟鼓勵其成員國以保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為指導原則,參考《條例》中所規定的標準,建立或更新各自國內的外商投資審查機制。然而,《條例》未將任何否決權或執行權委託給歐盟委員會,其僅可向進行審查的歐盟成員國提出無約束力的意見。因此,歐盟成員國仍然在外商直接投資的監管方面保持主導地位。



二、歐盟各國對於外商投資審查的態度與立法


2022年9月,歐盟委員會發佈的《關於歐盟外商直接投資審查第二份年度報告》(COM(2022)433 final,下稱“《報告》”)顯示, 2021年,歐盟三分之二的成員國已經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資審查制度。


根據該《報告》,就接收最多外商直接投資的歐盟國家而言,德國以16.4%的占比居首,其次是西班牙、法國和荷蘭,分別占外國投資交易份額的13.8%、10.7%和10.5%。在此,我們為讀者概述幾個歐盟成員國的外商投資審查制度。



德國

德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的監管框架由《對外經濟法》(Außenwirtschaftsgesetz, AWG)和《對外貿易條例》(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 AWV)構成。在《歐盟外商直接投資審查條例》頒佈以及全球新冠疫情的背景下,德國多次修訂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收緊外商收購德國企業的審查。


最新的德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擴大了審查的適用範圍,其中新增了16類強制申報的行業,新增的行業領域基本與《歐盟外商直接投資審查條例》中包含的領域相對應,涉及地球遙感系統、人工智慧、自動駕駛或飛行、工業機器人、半導體、網路安全、航空航太、核技術、量子技術、增材製造(3D列印)、資訊和通信技術、關鍵原材料等。


德國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主要分為兩類,即特定行業審查和泛行業審查。具體的審查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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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負責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機關是德國聯邦經濟和能源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 Klimaschutz, BMWK,下稱“德國經濟部”)。負有強制申報義務的外國投資者必須向德國經濟部進行申報。初步審查的期限為兩個月,如德國經濟部在收到申報後兩個月內未啟動實質審查程式,則視為批准該交易。如在兩個月的時間內啟動實質審查程式,德國經濟部通常有四個月的時間對交易進行進一步審查。



法國

法國外商投資審查的法律基礎為《貨幣與金融法典》(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2019年以來,法國頒佈多項法令和部長令,以加強外商投資的監管。此外,2022年9月,法國經濟、財政和工業數據主權部(ministère de l'Economie, des Finances et de la Souveraineté Industrielle et Numérique)發佈《關於法國外商直接投資審查程式的指南》(Lignes directrices relatives au contrôle des investissements étrangers en France),對外商投資審查制度提供了詳細的解釋和指導。


觸發法國外商投資審查的要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外國投資者標準、投資性質和投資領域。


外國投資者:法國《貨幣與金融法典》將外國投資者定義為:

(1)外國國籍的自然人;

(2)稅收居所地在國外的法國國籍自然人;

(3)受外國法律管轄的法律實體;

(4)由以上三類主體單獨或共同控制的受法國法律管轄的法律實體。

投資性質:外商投資達到以下門檻即觸發外商投資審查機制:

(1)外國投資者取得受法國法律管轄的法律實體的控制權;

(2)外國投資者收購受法國法律管轄的法律實體的全部或部分業務;

(3)非歐盟或者歐洲經濟區的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單獨或共同持有受法國法律管轄的法律實體超過25%的表決權(上市公司為10%)。

投資領域:

法國的外商投資審查涵蓋一系列領域,包括但不限於國防、運輸、公共衛生、電子通信和數據處理等。自2019年起,法國擴大了外商投資的審查範圍,所涉及的領域包括農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涉及政治和一般資訊印刷品以及線上新聞服務的編輯、印刷、分發;量子技術;能源儲存以及生物技術。


此外,法國於2019年頒佈了《第2019-486號法律--關於企業增長和轉型》(《PACTE法》),對外國投資者違反外商投資審查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果外國投資者未經事先批准進行投資,經濟部長有權採取以下措施:1)要求投資者提交外商投資許可申請;2)要求投資者自行恢復投資前的狀況;3)要求投資者修改投資行為。此外,經濟部長有權對投資者處以以下罰款:1)所涉投資金額的2倍;2)標的公司年營業額(稅前)的10%;3)法人500萬歐元或自然人100萬歐元。



荷蘭

荷蘭歷來以其對外商投資的開放態度而聞名。2023年以前,荷蘭僅對電力、天然氣、國防和電信等少數行業適用審查機制。然而,隨著《歐盟外商直接投資審查條例》的頒佈以及地緣政治因素的影響,2023年6月1日,荷蘭《投資、兼併與收購安全審查法案》(Wet Veiligheidstoets investeringen, fusies en overnames,下稱“《Vifo法案》”)正式生效。


《Vifo法案》的審查體系適用於所有類型的投資者,不論其來自歐盟、非歐盟還是荷蘭本土。嚴格來說,《Vifo法案》建立的是一套國家安全審查制度,而不僅僅是一個外商投資審查制度。該法案具有追溯力,適用於2020年9月8日之後交割的所有符合條件的投資。自2023年6月1日起8個月內,荷蘭經濟事務與氣候部部長有權對有關交易進行追溯審查。


與大多數其他歐盟成員國的審查制度相比,《Vifo法案》更具有針對性,其僅基於與維護民主秩序、國家利益和社會穩定相關的國家安全考慮。具體來說,該法案適用於以下類型的投資:(1)商業園區的運營商或管理者;(2)關鍵技術或基礎設施(核能、熱傳輸、航空運輸等)的供應商;(3)在敏感技術領域(軍用物資、量子技術、半導體技術等)開展業務的企業。


總體來說,隨著《歐盟外商直接投資審查條例》的實施,歐盟成員國的外商投資審查制度整體呈現出趨緊的趨勢。近年來有不少中國企業赴歐投資的相關案例值得參考,這些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歐盟成員國審查制度的調整。



三、中國企業赴歐投資安全審查相關案例


1.德國政府批准中遠海運港口收購漢堡港Container Terminal Tollerort碼頭24.99%股權

2021年9月,中遠海運港口與德國漢堡港碼頭運營商Hamburger Hafen und Logistik AG達成一項協議,計畫以6500萬歐元收購其全資子公司HHLA Container Terminal Tollerort GmbH 35%的股權。德國政府根據歐盟《外商直接投資審查條例》的規定向歐盟委員會通報了此交易。隨後,歐盟委員會提出了關於此次收購的意見,認為該交易涉及海運基礎設施,可能影響地區安全,因此需要對中國國有企業的投資以及漢堡港的戰略重要性進行密切關注。2022年10月,德國政府有條件地批准該交易,中遠海運將收購的股權由35%降至24.99%。2023年5月,德國政府最終確認批准中遠海運港口收購漢堡港CTT碼頭24.99%股權。


2.德國政府禁止北京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汽車晶片製造產線

2021年12月14日,北京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賽微電子”)位於瑞典的全資子公司Silex Microsystems AB與德國Elmos Semiconductor SE簽署《股權收購協議》,Silex Microsystems AB擬以8450萬歐元收購德國Elmos位於德國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多特蒙德市的汽車晶片製造產線相關資產。Silex Microsystems AB於2022年1月向德國聯邦經濟和能源部提交了本次收購交易的外商直接投資申請。2022年11月10日,賽微電子發佈公告稱,賽微電子收到德國聯邦經濟和能源部禁止其瑞典的全資子公司收購德國汽車晶片製造線相關資產的正式決定文檔。


3.荷蘭政府將對半導體製造商安世半導體對荷蘭Nowi公司的收購進行追溯審查

荷蘭Nowi公司成立於2016年,主要產品為能量採集電源管理晶片,該晶片可以對從環境收集到的微弱能量進行有效管理,為物聯網感測器、電子標籤、智能手環等場景提供能量支持。2022年,聞泰科技旗下安世半導體發佈新聞稿稱,其已於11日完成對荷蘭Nowi公司的收購。然而,近日荷蘭經濟事務大臣Micky Adriaansens表示,荷蘭政府計畫對這筆交易進行審查。此舉的依據是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投資、兼併與收購安全審查法案》。這一法案具有追溯力,適用於2020年9月8日之後交割的所有符合條件的投資。因此,荷蘭政府有權對中國半導體製造商安世半導體對荷蘭Nowi公司的收購進行審查。


四、對中國投資者赴歐的實務建議


中國投資者計畫前往歐洲投資時,面臨著頻繁的政策修改和地緣政治不確定性等多重挑戰。我們在此提出幾點實務建議,以期幫助讀者更好地應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及相關的法律風險。


首先,在企業赴歐投資的前期調研階段,應充分瞭解目標國家關於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法規政策,並及時調整投資策略。其次,隨著歐盟國家對外商投資審查政策的收緊,相關審查的時間可能會延長,不確定性也隨之上升。因此,企業在專案計畫中應預留足夠的時間來應對審查程式。最後,作為交易方,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對交易的條款作出妥善安排,以應對潛在的的審查結果和附加條件。


本文僅為交流探討之目的,不代表廣悅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與本所溝通授權事宜,並於轉載或引用時注明出處。如您有意就相關議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本所聯繫。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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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莉莉

顧問律师

涉外法律服務領域

業務領域

跨境投資與併購、國際貿易、國際訴訟與仲裁、企業出海、企業合規


語言

中文(普通話及粵語)、法語(精通)、英語(熟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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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簡介

莫莉莉律師現任法國駐廣州總領事館法律顧問、中國法國工商會青年董事會成員。莫律師在法國學習和工作近十年,獲得巴黎大學法學學士和國際商法/合同法碩士學位。加入廣悅律師事務所前,莫律師就職於法國巴黎銀行,擔任國際投資稅法顧問,主要負責外國企業及高淨值人群在歐洲市場投資事宜,為多家上市公司和外國政府赴歐投資解讀和落實相關稅法變更。在歐洲近十年的學習和工作經驗使其對歐洲投資市場和相關法律法規具有深入的瞭解。


同時,莫律師為中國執業律師,擅長跨境投資與並購法律事務、國際合同法律事務、公司法律事務等。憑藉在海內外的雙重背景,莫律師能夠為中國企業出海提供可行可靠的法律服務。



作者丨莫莉莉

編輯丨餘皚琳

審核丨黎麗娜

審定丨品牌宣傳與市場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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