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下簡稱ACP)保護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為取得或提供法律意見而進行的保密溝通,對方不能強制披露這些溝通內容。換句話說:法律意見可以在受保護的“信封”裏交流。
二、在加州要注意的幾個法律要點(核心規定與判例)
1.誰可以主張特權?
加州證據法(Evidence Code §954)規定,客戶(或被客戶授權的人)可以拒絕披露並阻止別人披露與律師之間的保密溝通。也就是說,公司作為“客戶”的情況下,公司是特權的持有人,須指定有權主張或放棄該特權的人。
2.公司情形的特殊性——客戶是公司
在公司/企業場景下,客戶是公司(corporation)而非個別員工。法院關注溝通知識是否為“為取得法律意見”並且是否在律師-客戶關係範圍內。加州最高法院在涉及公司與外部律師溝通的判例中明確保護公司與律師之間的溝通(例如在商業糾紛中強化保護公司與外部律師間的保密溝通)。這意味著:只要溝通是為取得法律意見並且是保密的,就有可能受保護。
3.例外與放棄(waiver)
● 犯罪/欺詐例外(crime-fraud)會剝奪特權(即若當事人利用律師實施犯罪或欺詐,相關溝通不受保護)。
● 與第三方廣泛共用或在未採取保密措施下通過公司工作郵箱、公開管道傳輸,可能導致放棄特權(法院會考察是否還保持“合理的保密期待”)。
4.共同利益 / 聯合防禦(common interest)
加州採用的是 “common interest doctrine” 作為非放棄(non-waiver)原則,允許在利益一致時在當事人之間分享受保護資料而不構成放棄——但適用範圍和司法解釋在聯邦/州法院間和各案情中存在差異,不能當成萬無一失的“護身符”。在美國並非每個法院對該理論的認可和範圍都一致(尤其是北加聯邦法院在部分案件中採取較窄解釋)。因此,跨公司/跨法域共用需謹慎設計書面協議並在律師指導下操作。
三、中國企業出海美國時,為什麼要特別重視 ACP?
1.美式發掘式證據制度(discovery)會要求披露大量檔,一旦溝通不被認定為受保護,企業可能被強制交出關鍵內部溝通;
2.跨國溝通複雜:中美之間的資訊往來、多語種郵件、跨國子公司與總部之間的溝通,都會帶來“誰是客戶”“保密期待是否被破壞”“是否放棄特權”等爭議;
3.監管與執法風險:涉及並購、合規調查、數據洩露、反壟斷或證券調查時,披露不當可能觸發更大範圍的調查或民事索賠。
四、實務操作清單:如何在加州法律框架下有效利用並保護 ACP(給企業管理層與法務的 10 條建議)
1.優先讓“法律問題”由律師(尤其是外部/美籍律師)來處理
當溝通涉及潛在訴訟或監管風險時,儘量由律師主導或參與溝通。外部美國律師撰寫的書面法律意見更容易被法院認可為受保護。
2.明確“客戶代表”與決策鏈
公司應書面指定誰有權代表公司主張/放棄特權(董事會、法務總監、首席法務官等),並在內部告知相關人員。Evidence Code要求由特權持有人或其授權人主張特權。
3.把“保密性”預設到溝通方式與管道中
在郵件主題、通信底部使用“Privileged&Confidential—Attorney-Client Communication”字樣;在跨國共用時使用受控的加密管道或律師專用郵箱;避免通過公開討論或非受控的企業群組分享敏感法律溝通。缺乏合理的保密期待會導致放棄特權。
4.為內部調查/事件回應建立“受律師控制”的流程
當發生合規問題或數據洩露時,先詢問律師並在律師參與下開展調查,明確哪些工作是為法律結論而進行(以便爭取律師工作產品與特權保護)。事後想再補救通常為時已晚。
5.慎用公司郵箱與企業存儲平臺討論法律意見
若公司政策允許對員工電子郵件進行審查,員工通過公司郵箱與律師溝通可能會被認定無合理隱私期待,從而失去特權。必要時建議使用個人受控、受律師指引的溝通管道。
6.在跨公司或與交易對手共用資訊前簽署書面“共同利益/保密備忘錄”
在並購、聯合防禦或協作調查中,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共用目的、僅限法律諮詢、且在律師參與下進行,以最大限度爭取California的common-interest非放棄處理。注意:法院並不總是自動承認共同利益保護,協議內容和實際操作都很重要。
7.詳盡的特權日誌(privilege log)並限制披露
若遭到訴訟文書請求,保持清晰的特權日誌描述(說明通信參與者、時間、通信目的為何為法律諮詢),以便在需要時向法院解釋為何拒絕披露。
8.在跨境情形中提前評估外國法律風險
注意:在非美國法域進行調查或披露(比如被外國監管機構要求交出材料),該法域可能不承認美國的律師-當事人特權。務必在決定披露前由美國律師評估風險並爭取保護措施(例如尋求有限範圍答復、談判保護令或使用“受限披露”策略)。
9.使用“Clawback 協議”與保護令(Protective Orders)
在訴訟階段,可以在與對方或法院協商時引入回收(clawback)協議與保密令,以減少誤傳或錯誤生產檔導致的長期損害。儘管不是絕對保障,但能降低風險。
10.培訓+書面化制度
對管理層、法務、關鍵業務團隊做定期培訓:哪些溝通可以寫,哪些應先找律師;並將“律師主導的調查流程”寫成公司內部SOP。制度化比單次提醒更能防止未來關鍵證據的流失。
五、常見誤區(快速澄清)
●誤區1:只要寫了“Attorney-Client”標籤就萬無一失——標籤有幫助,但法院看的是實質:溝通目的、參與者、保密措施與是否與法律意見直接相關。
●誤區2:在集團內隨意共用給子公司就沒事——集團內部共用也可能被視為放棄,除非符合 joint-client / common-interest 的要件並有書面記錄。
●誤區3:跨國溝通在美國就自動受保護——若外國法律或監管強制披露,或通信在外國境內產生並受當地程式約束,風險依然存在。需要提前評估並在律師指導下操作。
六、結語—給中國企業的落地建議(3 步驟)
1.遇到潛在法律/合規問題,第一時間請美國律師評估(不要先在企業群裏討論細節)。
2.建立“律師主導的保密溝通通道 + 指定公司代表”制度,並把制度寫成SOP、培訓並執行。
3.跨國合作/共用前,簽署書面共同利益或保密協議,並嚴格限制訪問許可權;必要時尋求法院/監管層的保護令或採用clawback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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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悅律師事務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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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龐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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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丨歐陽進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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