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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悅專業研究 | 出海比利時指南(一):比利時公司類型解析

發佈日期:2025-11-06 09:39:00瀏覽:

比利時位於歐洲的心臟地帶,毗鄰法國、德國、荷蘭和盧森堡,是重要的交通與貿易樞紐。其首都布魯塞爾同時也是歐盟與北約總部所在地,具備高度的政治與經濟戰略地位。穩定的政治環境、多語種的社會結構以及對外資的開放政策,使比利時長期以來成為外國企業進入歐洲市場的理想落腳點。


2019年,比利時通過《公司與協會法典》(Code des sociétés et des associations, CSA),對原有公司法體系進行了重構。改革將原本繁多的十餘種公司類型整合為四類主要形態:有限責任公司(SRL/BV)、股份有限公司(SA/NV)、合作公司(SC/CV),以及不具法人資格的簡單公司(société simple/maatschap)。這一制度更新旨在以更簡化的法律架構滿足多樣化的商業需求,並提升企業運作的靈活性與法律確定性。


在實際運營中,不同公司形式在股東責任、資本與出資方式、股權安排及治理模式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直接影響企業的落地效率與風險管理。本文將重點解析比利時最常見的兩類公司類型,為中國企業在歐洲投資佈局過程中選擇合適的法律形態提供參考。


一、有限責任公司(SRL/BV)


有限責任公司(SRL/BV)是比利時最常用的公司形式。專業機構指南與實務觀察均將SRL歸為“通常最適合中小企業”的法律形態;而統計口徑下,2013—2023年間SRL亦是增長最快的中小企業法律形態。

[中小企業按法律形態分類的統計]


它為中小企業、初創企業以及外國集團子公司提供高度靈活性,既可保障股東的有限責任,又允許企業在治理結構和股權安排上實現定制化。



資本與出資方式

改革後的 SRL 不再規定法定最低資本,而是需具備足夠的初始資產,涵蓋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勞務等形式。公司設立時必須提交詳盡的財務計畫,包括融資來源、成立時資產負債表、兩年期損益預測與預算,以及假設明細等內容,由公證人在公司設立時審核,確保公司至少能夠維持兩年的運營。

SRL的出資方式包括:

•現金出資:存入公司封閉帳戶。公司成立時至少四分之一的現金出資需實繳。

•實物出資:包括實物(如車輛、房產、設備)或無形資產(如軟體、專利、網站)。股東自行評估資產價值並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需獲得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技術出資:指股東提供個人技能、專業知識。這類出資不計入公司資本,但可獲得股權紅利或表決權。

•債權出資:股東可將其對公司的有效、可執行的債權抵作出資,例如股東先前提供的借款。



股東責任

SRL 的股東原則上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不對公司債務承擔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但是,若股東未履行公司設立時的財務計畫義務,或在分配利潤時未通過“淨資產測試+流動性測試”,可能需承擔補充責任。SRL允許由單一股東設立,股東依然享有有限責任保護。


股權轉讓

默認情況下,股份轉讓需經股東大會批准,章程可另行約定,調整審批機制。章程可約定不同類別股份、不同投票權以及股東退出機制(例如“強制回購”條款)。


治理結構

股東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負責章程修改、管理層任免、利潤分配等重大事項。SRL未強制要求設立董事會,可以選擇單一董事或多名董事,章程可靈活規定治理模式。董事對外代表公司,並需履行忠實義務與謹慎義務。若在財務計畫或分紅審查上失職,可能承擔個人責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SA/NV)


比利時股份有限公司(SA/NV)適合大型專案或多股東結構的企業,尤其適用於計畫上市或進行大額融資的投資者。其嚴格的資本要求和規範的治理結構為股東提供穩健保障,在投資者和銀行中具有較高信譽,便於吸引外部投資,但其管理要求嚴格,設立和運營成本相對較高。



資本與出資方式

SA設立時的最低資本為61,500歐元,其中至少25%必須在公司成立時實繳到位,剩餘部分可在五年內繳納完畢。SA的出資方式包括:

•現金出資:可直接用於啟動資金和初期運營。

•實物出資:必須由獨立審計師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精確評估資產價值。

•技術出資:股份有限公司不允許技術出資,以保證資本可量化性。


股東責任

SA股東的責任以其認繳資本為限,不承擔超出部分的公司債務責任。


股權轉讓

SA股份通常可以自由轉讓,有助於股東靈活進出市場,適合上市公司或多股東企業,保障資本流動性。章程仍可對轉讓進行限制,尤其對非上市SA仍具約束性。


治理結構

SA的最高決策機構為股東大會,負責章程修改、任命管理層、批准財務報表等重大事項決策。

SA日常管理可選擇以下三種治理模式之一:

•董事會模式:該模式最為常見,由股東選擇產生,多個董事組成。董事會負責指導日常運營,可任命總經理執行。

•單一董事模式:適合快速決策或特定規劃需求。可在章程中賦予其特定許可權或否決權。

•雙層董事會模式:管理委員會處理日常事務,監督委員會進行監督和控制。

若由法人擔任董事,必須指定一名自然人作為常駐代表人,且該人不得以其他身份(如自身董監)再行任職。傳統模式下,董事可隨時無原因“ad nutum”被解任,但現可在章程中設定解雇通知期或遣散費,增強董事保護。在持續經營產生重大虧損的情形下,董事需承擔責任。《公司與協會法典》新引入責任上限制度,金額根據公司規模設定(12,500 €至12,000,000 €不等),該上限不適用於重大過失、欺詐、重複性過失或稅務責任等情況。


結語


在《公司與協會法典》(CSA)的框架下,比利時為企業提供了高度靈活且明確的法律結構,能夠支持不同規模與類型的商業運營。有限責任公司(SRL/BV)憑藉可定制的治理機制和多樣化的出資方式,在保障股東有限責任的同時,能夠充分滿足中小企業和初創企業的實際需求; 股份有限公司(SA/NV)則通過嚴格的資本要求和規範的治理安排,提供穩健的投資保障和市場信譽,尤其適用於涉及大型專案、複雜股權結構或上市計畫的企業。


在落地實踐中,企業在比利時設立公司時應充分考慮自身業務模式、股東結構和融資需求,並依託專業法律顧問和公證人意見,確保章程、財務計畫及治理安排符合《公司與協會法典》的要求,以實現可持續、穩健的發展。

聲明

本文僅為交流探討之目的,不代表廣悅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與本所溝通授權事宜,並於轉載或引用時注明出處。如您有意就相關議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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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莫莉莉、Lara CLABOTS

編輯丨鐘學瑜

審核丨黃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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