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社交軟件賬號已從單純的交流工具演變為蘊含巨大商業價值的虛擬財產。近年來,圍繞社交軟件賬號的買賣行為逐漸形成一條灰色產業鏈,各類賬號根據其粉絲數量、活躍度、曆史內容等指標被明碼標價,成為可以交易的商品。然而,在這看似“你情我願”的市場交易背後,卻隱藏著諸多風險,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消費者權益以及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構成嚴峻挑戰。
从产业链结构来看,社交软件账号买卖涉及多个环节:最上從產業鏈結構來看,社交軟件賬號買賣涉及多個環節:最上遊是賬號註冊商,他們利用“卡商”獲取的手機驗證碼批量註冊賬號;中遊是養號團隊,通過模擬正常用戶行為提升賬號權重和可信度;下遊則是賬號分銷商,將培育成熟的賬號銷售給最終使用者,包括微商、詐騙團夥、網絡水軍等。整個過程形成了一條完整的非法利益鏈條,其背後隱藏著嚴重的法律風險。
從法律屬性看,社交軟件賬號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麵,賬號是用戶在虛擬世界的身份標識,其所有權歸屬於平台,用戶僅享有使用權。而平台的《用戶註冊協議》一般會明確,賬戶由註冊用戶本人使用,禁止贈與、借用、租用、轉讓及售賣。這一類似條款在社交平台中具有普遍性,意味著賬號買賣首先違反了用戶與平台之間的合同約定。另一方麵,當賬號經過用戶長期使用、培育和經營後,積累了一定的好友數量、社交關係或內容資源,便形成了具有商業價值的網絡虛擬財產。
值得註意的是,2025年10月15日正式實施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直麵了數字經濟時代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對數據權益保護、平台責任等規定都與賬號買賣問題密切相關。該法首次將“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用程序圖標”等納入混淆行為保護範圍,為處理賬號買賣引發的仿冒、混淆行為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
一、社交軟件賬號買賣不當性
(1)違反網絡實名製與平台規則
社交軟件賬號買賣從根本上動搖了網絡實名製這一互聯網管理的基礎製度。我國《網絡安全法》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網絡實名製是維護網絡空間安全、追溯違法行為的基本保障。當賬號被擅自買賣後,賬號的實際使用人與註冊身份信息不符,導致監管鏈條斷裂,違法行為難以追溯。
從平台規則角度看,主流社交軟件的用戶協議均明確禁止賬號轉讓、售賣行為。如:用戶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申請註冊人使用微信賬號。此類條款的設定不僅基於平台管理需要,更是履行法律規定的網絡運營者責任。因此,賬號買賣行為首先構成了對平台規則和用戶協議的直接違反,平台有權依據協議對違規賬號采取限製登錄直至永久封禁的處理措施。
(2)破壞平台數據生態與經營模式
社交軟件平台通過長期投入和持續創新,構建了完整的生態係統和經營模式。平台通過提供免費社交服務吸引用戶,再基於用戶活躍度和數據資源開展增值服務、廣告營銷等商業活動,這一商業模式建立在真實用戶數據和行為的基礎上。賬號買賣行為嚴重擾亂了平台的正常經營秩序,導致平台收集的用戶數據失真,影響其精準推薦和服務優化。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以欺詐、脅迫等手段非法獲取他人合法持有的數據。賬號買賣實質上是一種規避平台技術措施,非法獲取和使用平台數據資源的行為。一方麵,買方通過購買賬號獲得了本不應享有的平台數據訪問權限;另一方麵,賬號買賣導致平台數據生態被汙染,真實用戶的社交關係和行為偏好等數據被扭曲,降低了平台數據資源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而影響其商業模式的有效運行。
(3)構成市場混淆與虛假宣傳
賬號買賣常常導致市場混淆和虛假宣傳問題,尤其當所購賬號被用於商業推廣時。在實踐中,一些經營者通過購買已有一定粉絲基礎和影響力的社交賬號,直接利用原賬號積累的信譽度和影響力推廣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導致消費者誤認為其與原賬號所有者存在關聯,構成典型的市場混淆行為。
此外,賬號買賣還催生了大規模的虛假宣傳和虛假評價產業鏈。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將“虛假評價”(如刷單炒信、好評返現)納入規製範圍。不法分子通過購買大量社交賬號,偽造用戶體驗、刷好評或寫差評,人為製造虛假的口碑效應,幹擾消費者的正常判斷。這種基於賬號買賣的虛假評價行為,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不僅直接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整個市場的信任機製。
(4)滋生黑灰產與助長違法犯罪
社交賬號買賣為網絡黑灰產提供了“彈藥”和“掩護”,是許多違法犯罪活動的上遊環節。正常用戶實名認證的社交賬號,特別是那些有較長使用曆史、豐富內容和穩定登錄記錄的賬號,平台的風控係統往往不會輕易攔截,這就為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工具。
具體而言,購買的社交賬號常被用於以下違法行為:一是實施詐騙,假冒原賬號主人向好友列表中的聯係人借錢或索要財物;二是傳播違法信息,包括散布謠言、發布虛假廣告、進行招嫖引流等;三是洗錢活動,利用賬號的支付功能拆分贓款,逃避金融監管;四是刷單炒信,製造虛假交易和評價,誤導消費者。這些行為不僅損害了普通用戶的合法權益,也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守法經營者麵對依靠賬號買賣進行惡意營銷的不法分子,往往難以公平競爭。
更嚴重的是,如果用戶在明知不法分子可能會將賬號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出租或出售自己的賬號,可能因幫助犯罪而被追究法律責任。因此參與賬號買賣並非簡單的違約行為,而是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高風險活動。
二、社交軟件賬號買賣的法律規製與監管實踐
(1)平台企業的管理措施與責任
麵對日益猖獗的賬號買賣行為,社交軟件平台企業承擔起一線管理者的責任,通過技術識別、賬號處罰和用戶教育等多種手段進行治理。平台通過建立完善的風險識別係統,監測賬號異常登錄、異地操作、行為模式突變等風險信號,一旦確認為賬號買賣行為,將依據平台協議,對違規賬號進行階梯式處理,多次違規者有可能永久限製登錄。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進一步壓實了平台責任,要求“平台建立公平競爭規則、舉報投訴機製,發現違規須處置並報告監管部門”。這一規定將平台內部的規則建設上升到法律義務層麵,推動平台從被動應對轉向主動治理。平台建立健全預防機製,包括強化賬號註冊時的實名認證、監測異常註冊行為、限製批量操作功能等。同時,平台還負有宣傳教育責任,需通過多種渠道向用戶揭示賬號買賣的風險,增強普通用戶的安全意識和辨別能力。
值得註意的是,平台治理賬號買賣行為不僅是履行管理責任,也是維護自身商業利益和生態係統的必要舉措。賬號買賣導致的虛假流量、虛假評價和低質內容會降低平台用戶體驗,損害平台聲譽和品牌價值,長期來看將減少用戶粘性和活躍度,影響平台的商業化能力。
(2)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管實踐
行政執法部門是規製社交賬號買賣的重要力量,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為行政執法部門提供了更為明確的執法依據和處罰手段。該法針對數字經濟時代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新增了不當獲取使用數據、網絡領域惡意交易的禁止條款,明確禁止“經營者利用數據、算法、平台規則實施三類行為:一是強製跳轉、惡意卸載等破壞其他經營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二是以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數據;三是濫用平台規則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惡意退貨等打壓競爭對手的行為”。
(3)司法救濟
司法救濟是規製社交賬號買賣的最後防線,近年來相關司法案例不斷豐富,為處理此類糾紛提供了重要參考。從司法實踐看,法院普遍認定賬號買賣行為具有不正當競爭性質,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社交軟件賬號買賣的治理建議與展望
(1)預防與監管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思路
治理社交軟件賬號買賣問題,需要采取預防與監管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思路,從源頭上減少賬號供給,在流通中阻斷交易鏈條,在使用中提高違法成本。首先,平台應強化賬號註冊環節的管理,通過升級身份認證技術、引入生物特征識別、限製同一主體註冊賬號數量等方式,增加批量註冊和養號難度。其次,平台應建立賬號生命周期管理體係,對賬號的登錄設備、地理位置、行為模式進行持續監測,及時發現異常使用情況並采取驗證措施。再次,執法部門應加強對賬號交易平台的整治,對明知或應知交易行為違法仍提供服務的平台予以處罰,切斷賬號買賣的流通渠道。
(2)多元共治與法律協同的規製路徑
社交賬號買賣問題的複雜性決定了需采取多元共治的規製路徑,形成平台、用戶、執法部門、司法機關等多方主體的治理合力。首先,平台企業應當加強技術防護和內部治理,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其次,用戶應當提高安全意識,不參與賬號租售活動,發現違規行為及時舉報;再次,執法部門應當加大打擊力度,對組織化、規模化的賬號買賣團夥予以嚴懲;最後,司法機關應當通過典型案例裁判,明確法律適用標準,形成司法威懾。
(3)未來展望與規製方向
隨著數字經濟的深入發展,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必將不斷湧現,社交賬號買賣的形式和手段也會不斷變化,這對法律規製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要細化賬號買賣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處罰細則,提高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預見性;二是要鼓勵采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手段提升監測和打擊效率;三是要提高公眾認識,共同應對跨境網絡黑灰產的挑戰。
歸根結底,治理社交賬號買賣的終極目標,並非簡單地禁止一種行為,而是為了構築一個清朗、安全、可信賴的網絡空間,守護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生命線——公平與誠信。這要求我們在法律的框架下,不斷尋求有效監管與激發市場活力的最佳平衡點,推動形成良好網絡格局。唯有如此,才能讓數字經濟的航船在公平競爭的波瀾中行穩致遠,駛向高質量發展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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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方潔萍
編輯丨蔡 猜
審核丨歐陽進潼
審定丨品牌宣傳與市場拓展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