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期間如何向內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仲裁保全安排》實務操作全指引
一、引言:一項具有歷史意義的制度突破
對於在跨境商業糾紛中尋求救濟的中資企業而言,仲裁程序的最終價值在於能否將勝訴裁決切實轉化為可執行的財產。然而,在漫長的仲裁程序推進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完全可能通過轉移資產、隱匿財產等方式,使最終裁決淪為一紙空文。財產保全措施,正是為解決這一"贏了官司、執行不能"的困境而設計的預防性司法救濟手段。
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法釋〔2019〕14號,以下簡稱"《安排》"或"《仲裁保全安排》"),並於同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這是內地與其他法域簽署的第一份有關仲裁保全協助的文件,也是香港成為全球唯一可在仲裁期間直接向中國內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境外仲裁地的法律依據。
【制度亮點】《安排》的曆史意義
《安排》生效以來,成效顯著。截至2024年4月,僅HKIAC一家機構已向內地法院轉遞保全協助申請119份,涉及標的金額超過300億元人民幣;內地法院從受理申請到保全措施執行完畢的平均周期僅為28.3天;在已知的123份內地法院裁定中,116份(約94.3%)獲准保全,成功率極高。
二、《安排》的適用範圍:哪些仲裁可以申請?
在啟動保全申請之前,首要任務是判斷爭議所涉及的仲裁程序是否符合《安排》的適用條件。《安排》第二條對"香港仲裁程序"作出了明確且嚴格的界定,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核心要件。
(一)仲裁地必須在香港
《安排》明確要求,申請保全的仲裁程序須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仲裁地。即便仲裁條款約定由香港某仲裁中心管理仲裁,但若仲裁地點約定在其他城市(如新加坡、北京等),則該仲裁程序不適用《安排》。
【重要提示】仲裁地(Seat)≠ 開庭地點(Hearing Venue)
仲裁地是決定仲裁程序法律歸屬的核心要素,開庭地點僅指庭審的物理場所。中資企業在擬定仲裁條款時,務必明確將"仲裁地"約定為香港,而非僅約定仲裁機構名稱。
(二)仲裁須由名單內的合格機構管理
《安排》要求仲裁程序須由符合特定條件的仲裁機構或常設辦事處管理,且該機構須列於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確認的名單之中。臨時仲裁(ad hoc arbitration)不在《安排》適用範圍之內,這是實務中極易忽視的重要限制。
截至2024年3月,經雙方確認的合格仲裁機構共七家:

(三)申請須在仲裁裁決作出前提出
保全措施的本質是預防性救濟,其目的在於防止裁決作出後無法執行。因此,保全申請須在仲裁裁決書正式作出之前提出,一旦裁決已經作出,則應通過申請認可和執行裁決的途徑處理。
三、保全的類型:可以申請哪些保全措施?
根據《安排》第一條,內地法院可以依申請采取以下三類保全措施,覆蓋了中資企業在跨境糾紛中最常見的救濟需求:

四、申請時機:仲裁前保全與仲裁中保全
《安排》明確區分了兩種申請時機,二者在程序上存在重要差異,企業必須根據自身情況審慎選擇。
(一)仲裁中保全:常規路徑
仲裁中保全是指在仲裁機構已正式受理仲裁申請之後,向內地法院提出的保全申請。這是《安排》下最為標准的申請路徑,程序較為清晰,無時效壓力。申請人須先向HKIAC申請出具《受理函》,再將《受理函》連同保全申請書一並提交至有管轄權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
(二)仲裁前保全:緊急情形下的特殊路徑
仲裁前保全是指在仲裁機構尚未受理仲裁申請之前,因情況緊急(如被申請人有明顯的轉移財產跡象),申請人直接向內地法院提出的保全申請。
【風險警示】仲裁前保全的30日時效
內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申請人須在30日內啟動仲裁程序,並向法院提交仲裁機構出具的《受理函》。若逾期未能提交,內地法院將依法解除保全措施。這30日涵蓋提交仲裁申請、繳納仲裁費用、仲裁機構審查受理、出具《受理函》並轉遞等多個環節,必須提前統籌安排。
兩種申請時機的核心差異對比:

五、管轄法院:向哪個內地法院申請?
根據《安排》第三條,申請人應向以下地點之一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被申請人住所地(法人通常為注冊登記地)、財產所在地(實踐中最為常用,尤其是當申請人已掌握被申請人在特定地點持有銀行賬戶、房產或股權等財產線索時)、證據所在地(主要適用於證據保全申請)。
【重要提示】只能擇一申請,不得多地同時申請
若被申請人的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證據所在地分布於不同法院轄區,申請人只能擇一申請,不得同時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提出申請,以防止重複保全或超標的保全。
從已公開的司法判例來看,保全法院主要集中於東部沿海地區:

六、申請程序:分步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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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與準備 確認仲裁程序符合《安排》適用條件;收集被申請人財產線索(銀行賬戶、房產、股權等);評估擔保能力;聘請在內地具有執業資格的律師代理保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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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HKIAC申請出具《受理函》(仲裁中保全) 提交申請函(含目標法院名稱、是否需要抄送其他當事人、法院是否要求HKIAC直接轉交等信息);附上保全申請書副本及相關證明材料。HKIAC出具《受理函》不收取任何費用,通常可迅速出具以配合保全的緊迫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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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向內地法院提交的申請材料 核心材料包括: (1)保全申請書; (2)仲裁協議; (3)身份證明材料(境外法人須辦理公證認證); (4)仲裁受理證明及《受理函》; (5)所有非中文文件的准確中文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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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請並等待法院裁定 由代理律師向有管轄權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全套材料。法院應盡快審查,實踐中平均約28.3天完成執行。法院可能通過HKIAC核實仲裁案件信息,申請人應配合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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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擔保 法院批准保全申請時,通常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可選方式包括:現金擔保、財產擔保、保險公司保單擔保(已被多地法院認可,推薦使用)、銀行保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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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保全措施 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後,依法對被申請人相關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申請人應持續關注執行情況,並根據需要申請延續或調整保全措施。 |
七、申請材料清單
根據《安排》第四條和第五條,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須提交以下材料:

八、擔保方式:如何向法院提供擔保?

【實踐推薦】保險公司保單擔保
保險公司出具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保單,已被上海、北京、廣東、江蘇等多地法院明確認可為合法擔保方式(參見(2019)蘇07財保10號、(2020)滬74財保7號、(2021)滬01財保4號等案)。對於中資企業而言,這是最為便捷且不占用自有資金的擔保選擇。
九、内地法院的審查標准清單
根據已公開的司法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理解與適用》的指引,內地法院在審查香港仲裁保全申請時,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十、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上海海事法院(2019)滬72財保298號——准予保全
本案涉及海商合同糾紛,申請人在HKIAC提起仲裁並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審查確認案件屬於海事法院管轄範圍,並認定由HKIAC管理的案件符合《安排》第二條規定的"香港仲裁程序"雙重要件(仲裁地在香港+由合格機構管理),裁定准予保全。本案是《安排》生效初期的重要先例,確立了法院審查的基本框架。
案例二:上海金融法院(2020)滬74財保7號——准予保全(認可保險擔保)
申請人在香港仲裁程序中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僅在申請書中列明了保全金額而未確定具體財產。法院認為可將該金額折算為人民幣予以凍結,同時明確認可了申請人以保險公司保單作為擔保的方式,裁定准予保全。本案是上海金融法院認可保險保單擔保的重要先例。
案例三: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財保420號——准予保全
申請人於2021年10月20日向HKIAC申請仲裁,並請求對被申請人名下財產在人民幣13,725,079元範圍內予以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認為申請人的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准予保全。
駁回案例:南京海事法院(2021)蘇72財保216號——不予支持(臨時仲裁)
當事人在香港仲裁程序中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認為,由於本案當事人在香港提起的仲裁為臨時仲裁,仲裁機構不滿足《安排》的保全要求,因此對該臨時仲裁的保全申請不予支持。本案再次印證了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機構仲裁的重要性。
十一、實務注意事項與風險提示

十二、結語
《仲裁保全安排》的生效,標志著香港仲裁在中資企業跨境糾紛解決體系中的地位得到了根本性提升。這一制度安排將香港仲裁程序與內地仲裁程序"類似對待",使在港仲裁的當事人能夠借助內地法院的強制執行力量,在仲裁程序推進期間有效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從實踐數據來看,《安排》的運行效果令人鼓舞:超過94%的申請獲得批准,平均執行周期僅約28天,充分證明了這一機制的高效性和可靠性。對於中資企業而言,充分理解和善用這一制度工具,是在跨境商業糾紛中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法律策略。
當然,財產保全只是糾紛解決的手段而非目的。企業在尋求保全救濟的同時,仍須積極推進仲裁程序,爭取在最短時間內取得有利裁決,並依法申請認可和執行,最終實現對合法權益的全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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